(2017)鲁172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刘义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刘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刘义刚,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犯盗窃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刑终1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