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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绪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绪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赵绪奎,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负责人:张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明,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绪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1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