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杰与被告南京北美木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南京北美木屋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0706号原告:朱杰,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君,南京市江宁区禄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北美木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社区综合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戚建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朱杰与被告南京北美木屋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木屋销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美木屋销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北美木屋销售公司返还租金200000元,并偿付违约金(自2017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曾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区禄口街道的厂房租赁给其使用。其已支付被告半年租金300000元,但被告未能将租赁的厂房交付给其使用。后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约定被告返还其租金300000元,但被告仅返还100000元,余款200000元一直未付。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北美木屋销售公司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1日,原告朱杰与被告北美木屋销售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本区禄口街道的厂房租赁给原告使用。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半年租金300000元后,但因被告拖欠大房东厂房租金发生纠纷,致被告未能将租赁的厂房交付给原告使用。2017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2月17日前退还原告租金300000元,如逾期不还,按每日千分之三的利息支付违约金。后被告仅返还100000元,余款200000元一直未付。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朱杰与被告北美木屋销售公司就《厂房租赁合同》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的行为表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债的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200000元并偿付违约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北美木屋销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北美木屋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杰2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南京北美木屋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史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杨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