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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玉兰、陈柳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陈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陈柳光,男,195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张玉兰与陈柳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柳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柳光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84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