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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机龚海宾与戴海山、郑春仙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6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海宾与被执行人戴海山、郑春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戴海山、郑春仙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戴海山、郑春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