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霞与被告程玉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霞,程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825号原告:李胜霞,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玉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胜霞与被告程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胜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胜霞负担。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