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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霞与被告程玉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霞,程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825号原告:李胜霞,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黑龙江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玉江,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胜霞与被告程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胜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胜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胜霞负担。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