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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7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孙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