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407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升平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孙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