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28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担保人郭兴富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自然村××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郭兴富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自然村××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