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凯山与唐绪军、张春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凯山,唐绪军,张春红,张万生,刘建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陶凯山,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唐绪军,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张春红,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张万生,男,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刘建叶,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陶凯山与唐绪军、张春红、张万生、刘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唐绪军、张春红、张万生、刘建叶到庭履行义务,要求其申报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唐绪军、张春红、张万生、刘建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绪军、张春红、张万生、刘建叶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并限制其高消费,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053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景兰执行员 刘 奔执行员 苏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