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行审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辉市齐村生活广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辉市齐村生活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1行审344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蕾,局长。被执行人卫辉市齐村生活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海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卫)食药监食罚(2016)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罚款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食药监食罚(2016)27号处罚决定书的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全枝审判员  孙西军审判员  刘伟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