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瑞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瑞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93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瑞刚,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缺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屈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