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岚,周建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094号原告: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T2栋写字楼1402房。法定代表人:杨育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男,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岚,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第三人:周建荣,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岚、第三人周建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湖南联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