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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蒋世敬、张金环与王莹、张羽、张广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敬,张金环,王莹,张羽,张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蒋世敬,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13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环,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阳街15号1单元503室。被执行人:王莹,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小六道街太古新天地203-2栋6单元6楼3号。被执行人:张羽,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北头道街23-4号。被执行人:张广志,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北头道街23-4号。本院在执行蒋世敬、张金环与王莹、张羽、张广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蒋世敬、张金环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6172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徐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