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德容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443号被执行人:徐德容,女,199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皖18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判令:被告人胡庆、胡伟、吴亚博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的648张银行卡内涉赌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7年1月16日,绩溪县公安局对上述涉赌资金24185842.36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徐德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开设的040×××××××××账户内存款系该案涉赌资金,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7年8月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德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开设的账户040×××××××××内存款3.0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