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漓青与吴红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漓青,吴红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漓青,197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楼,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涛,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漓青因与被上诉人吴红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漓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漓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漓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孙漓青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屠 育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