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顺忠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774号张顺忠:你与都涛、都玲、孙宗勤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保康刑初字第00045-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都涛、都玲、孙宗勤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都涛、都玲、孙宗勤支付案款6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卢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