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9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定勇与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勇,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546号原告王定勇,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李志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197号1号楼15层1528室。法定代表人魏书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勇诉被告河南京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