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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陶青支与张雪明、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青支,张雪明,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620号原告:陶青支,女,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宏,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明,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华,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西路2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747XK。法定代表人:傅灵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元,昆山市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青支与被告张雪明、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青支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青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青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陶青支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