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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祖方与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祖方,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祖方,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王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范祖方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明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祖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明旺公司在原桥亭煤矿基础上组建,应承担原公司相应义务。范祖方在涉案矿井长年工作,患职业病后已另案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纠纷未获支持,才提起本案诉讼。法院应按最低伤残津贴标准支持赔偿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长短无关。二审法院不应主动调取工商档案,不应否定工伤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明旺公司提交的意见称,1、明旺公司与石板滩煤矿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有误,法院不予采信正确。2、范祖方在明旺公司工作并未满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明旺公司于2011年成立,没有义务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3、法院依职权档案以查明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范祖方是否可以按伤残津贴额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明旺公司应否负赔偿责任。关于范祖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经审查查明,范祖方出生于1951年2月13日,2011年2月12日达到退休年龄,2011年3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范祖方于2013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病贰期,后被认定为工伤。本院经复查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保险法》规定条件,认定是否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范祖方因未达到养老保险费最低缴纳年限及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故范祖方申请再审称,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对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调差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明旺公司应否负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调查收集,调取明旺公司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明旺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依法成立,晚于范祖方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因此,万州人社伤(2014)110号认定范祖方从1996年至今在明旺公司工作与已人民法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正确。范祖方未举示证据,以证实明旺公司应承担涉案矿井以前经营主体的债务和义务。且二审法院调取证据亦不能证实范祖方的主张。范祖方诉请明旺公司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至于其他用人主体是否因过错导致范祖方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祖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一棚代理审判员  谭 灵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先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