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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534号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滨海大道2779号。代表人:柳振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20350.4元、违约金4627.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保利海上罗兰101栋1单元101户的业主。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至今拖欠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