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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明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71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明友,男,生于1965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吴明友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3000元。执行中本院网络查控三次,传统查控一次(房产),已经扣划存款852.87元,余款2147.1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吴明友应付刑事罚金余款2147.13元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