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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卓玛与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玛,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96号原告:李卓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波喜,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渭河二号桥南东南侧付2号。法定代表人:杨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卓玛与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卓玛以其已与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卓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卓玛承担。审判长  刘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