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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兰与宿州市创益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宿州市创益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广义,武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625号原告:刘兰,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林,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创益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三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7TA996U。负责人:王广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广义,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武金梅,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诉被告宿州市创益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王广义、武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宿州创益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撤回对宿州创益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戚庆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