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涂继松与于华、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继松,于华,鞠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021号之一原告:涂继松,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涂建华,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1908252。委托代理人:郭宏山,系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704110033。被告:于华,男,1981年1月15日生,满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鞠雅,女,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陈江波,系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652087。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继松诉被告于华、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继松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420元,由原告承担2270元,退回原告1150元。审 判 长 帅学农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