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行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刚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渝0108行初189号 原告 陈刚,男,汉族,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 蒋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 向东,该局工作人员。 张勇,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小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 胡志伟,该局工作人员。 罗文雄,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信息公开 立案时间 2017年8月23日 开庭时间 2017年9月27日 开庭地点 本院225法庭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九国土信息公开[2017]2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二项“二、国件成果”责令其限期重新回复;2、撤销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九龙坡府复[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查明事实 原告向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职能部门最近一次针对华岩镇进行土地调查形成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应当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其形式包含文本、数据、报告、原始比例尺附图、附件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九国土信息公开[2017]2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内容:1、数据成果。现将在二调及此后历次变更调查中华岩镇的数据成果向你公开,详见附件。2、图件成果。我局保存的二调及此后历次变更调查中的图件成果主要为遥感正射影像图,其涉及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不予公开。3、文字成果。在二调及此后历次变更调查中,我局未单独针对华岩镇形成文字成果,该信息不存在,并将告知书邮寄送达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向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区政府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作出九龙坡区府复[2017]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并送达给原告。 审查结果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所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正确。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内容正确。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8)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