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徽汇时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城隍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汇时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城隍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汇时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2788号滨湖假日花园B9幢301室。法定代表人:伍克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城隍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城隍庙九狮楼二楼。负责人:罗志铜,总经理。上诉人安徽汇时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时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城隍庙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隍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4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汇时尚公司上诉称:2014年11月11日,城隍庙公司授权我公司对城隍庙国有产权房屋进行统一招商运营,且将城隍庙市场的招商经营权转让给我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只是经营权转让的一部分,双方之间纠纷实质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城隍庙公司诉请判令解除其与原审被告汇时尚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原审被告汇时尚公司支付房租等,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房屋在合肥市庐阳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