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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孝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76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孝东,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于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字[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孝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孝东酒后驾驶×××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马练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洛街口南侧约500米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郭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符合车祸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孝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86mg/100ml。郭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0.91mg/100ml。将交警部门认定,张孝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4月21日,张孝东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的亲属45万元人民币,郭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张孝东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孝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警情信息、扣押物品清单、120接警信息、证人证言笔录、车辆痕迹、技术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摩托车车辆属性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孝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孝东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孝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