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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执5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青阳阁社区朗州路137号。法定代表人:陆化,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蔡家村浦家组。法定代表人:刘井仪,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井仪,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周爱红,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2801号长安郡大楼一号。法定代表人:杨建祈,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仲裁委员会(2016)常仲裁字第297号裁决书,一、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980100元及罚息490050元(已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到本金还清时止)二、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承担律师费277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9153元,被执行人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裁决书中第一项的债务500万元保证金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第二项在47183元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动履行52133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常德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对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二次网络拍卖和一次法院公告变卖均流拍,第二次网络拍卖和法院公告变卖的价格均为31022365元,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愿意第二次网络拍卖和法院变卖的保留价格31022365元接受抵债,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6)湘0724执5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临澧县安福工业园四新岗镇园区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临国用2012字第00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四新岗镇字第05067、05068、05069、055**号),以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包括地上物及附属设施)作价3102236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实抵债务25898624.65,现仍有执行款2578819.35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书面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移送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移送破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刘井仪、周爱红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代理审判员  汤德友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