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付开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开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开华,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沧市临翔区,住临沧市临翔区。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开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23时37分,被告人付开华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S×××××号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行经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临通路口20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开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开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的证词,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原件、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驾驶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检验体内酒精含量通知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交通违法鉴定意见家属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以及被告人付开华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开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开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付开华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并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开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世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