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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市万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星、唐国庆、唐翊、舒联红、杨仁斌、诸萍、唐生华、吴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广安市万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星,唐国庆,唐翊,舒联红,杨仁斌,诸萍,唐生华,吴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杨子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星,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经理。被执行人:广安市万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岳池县粽粑乡。法定代表人舒星。被执行人:舒星,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唐国庆,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唐翊,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舒联红,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杨仁斌,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诸萍,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唐生华,男,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吴素珍,女,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广安市万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舒星、唐国庆、唐翊、舒联红、杨仁斌、诸萍、唐生华、吴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池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厚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