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秀莲与关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莲,关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莲。被执行人:关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莲与被执行人关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秀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雪峰给付赔偿金20863.2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