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洪民与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民,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136号申请人陈洪民,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一路与经一路交叉口西北处。法定代表人史便,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