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国清、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国清,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曹国清,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国贸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黄仕杰,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赵强,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再审申请人曹国清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48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曹国清申请再审称:1、原案在审理时在没有向被申请人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赵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开庭并作出(2016)赣048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侵害了申请人曹国清的权益。2、李遵虎在该案调解后不到三天就死亡,正是因被申请人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赵强未被通知到庭参加诉讼,未参与调解,调解书并非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案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强未到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与李遵虎(已故)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自愿放弃了对被申请人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强的担保责任,这是对被申请人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强义务的减轻,是申请人真实意愿,被申请人江西秦山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强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调解书的履行,曹国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国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魏 湘审判员 陈立国审判员 沈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