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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曹福会、那永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曹福会,那永菊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007号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杨士岗镇。法定代表人陈明喜,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姜铁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系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曹福会,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告那永菊,女,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中区。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曹福会、那永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