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曹福会、那永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曹福会,那永菊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007号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杨士岗镇。法定代表人陈明喜,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姜铁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系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法律服务所主任,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曹福会,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区。被告那永菊,女,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中区。原告辽中县杨士岗镇前尖山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曹福会、那永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