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卫高与顾一飞、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高,顾一飞,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947号原告:黄卫高,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顾一飞,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斌,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高与被告顾一飞、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卫高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高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卫高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嘉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