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8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16436.55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