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丽与李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李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881号原告高丽,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妞(妮),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