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任传金与顾洪文柳河县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金,顾洪文,柳河县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694号原告:任传金,男,1950年12月15日生,住柳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洪文,男,1959年1月19日生,住柳河县。第三人:柳河县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珉,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任传金与被告顾洪文、第三人柳河县五道沟镇教堂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任传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传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传金负担。审判员  庄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