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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瑞智方圆科技有限公司,徐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建业二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骏,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瑞智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4层434室。法定代表人:徐玉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徐玉芳,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瑞智方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泗阳县。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智方圆科技有限公司、徐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瑞智方圆科技有限公司、徐玉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