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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小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小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928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系该中心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小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徐小泉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小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小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