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5531、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川港新一佳布业经营部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川港新一佳布业经营部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531、5533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川港新一佳布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四路115号。经营者:陆建生,男,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川港新一佳布业经营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各800元,减半收取计各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月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