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8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傅燕与盛丹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燕,盛丹丹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8370号原告:傅燕,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盛丹丹,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上海市劉和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燕与被告盛丹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因被告已经进行维修,故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傅燕负担。审判员 叶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