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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183民初2545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李某,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3日经慎重考虑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