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德国与张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国,张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民初498号原告:刘德国,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务农,住山阴县。被告:张志岗,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个体养殖户,住山阴县。原告刘德国与被告张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国、被告张志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德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志岗偿还其借款及利息共计8844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张志岗因经营奶牛养殖所需向我借款60000元。2016年8月1日,张给我出具了60000元的借据和29440元(已付1000元)的利息欠条各一支。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张志岗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德国和张志岗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借贷的具体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属合法借贷关系,且张志岗在庭审时亦认可上述债务,只是表示无力偿还,故对刘德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张志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所借刘德国款项及利息共计88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1元,由张志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功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