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7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凯德广场四楼01B/02号。法定代表人:袁永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麦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陈 洪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