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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振兴与杨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兴,杨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兴。被执行人:杨生龙。本院在执行郭振兴与杨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生龙在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家坡信用社内有存款账户,截止2017年5月12日账户余额为152.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生龙在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家坡信用社内开户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长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闵学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