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X,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运城市临猗县北景乡闫家庄村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X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亚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杜X因没钱产生了骗钱的想法,其看到明日辅导班的电话,便联系到辅导班的老师荆XX,谎称给孩子报辅导班借荆XX200元钱给车加油。因荆XX没有现金便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并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被告人。被告人取款时发现卡内有二万余元,便分两次取走一万元现金后逃走。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生活开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杜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荆XX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X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X退赔被害人荆XX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晓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