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佳龙与邢宝生、卢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龙,邢宝生,卢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69号原告:李佳龙。被告:邢宝生。被告:卢丽君。原告李佳龙与被告邢宝生、卢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佳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佳龙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