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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佳龙与邢宝生、卢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龙,邢宝生,卢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69号原告:李佳龙。被告:邢宝生。被告:卢丽君。原告李佳龙与被告邢宝生、卢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佳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佳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佳龙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