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金苑、李俊、潘建波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第三人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苑,李俊,潘建波,刘安,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848号原告陈金苑,男。原告李俊,男。原告潘建波,男。原告刘安,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牛海峰,该街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宁,陕西雅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苑、李俊、潘建波、刘安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行政命令一案中,因原告刘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安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