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5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玉涛、李腾飞、李虎、陈辉、刘磊、张载敏、曾大明、赵东伟、曾文革、雷勇、宁桂英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刑事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雷勇,赵东伟,张载敏,刘玉涛,李腾飞,李虎,陈辉,曾文革,曾大明,宁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519号之三执行机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磊,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雷勇,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赵东伟,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市,居住地广西省南宁市。被执行人张载敏,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刘玉涛,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李腾飞,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李虎,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被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沙申通物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曾文革,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曾大明,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宁桂英,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本院在执行刘玉涛、李腾飞、李虎、陈辉、刘磊、张载敏、曾大明、赵东伟、曾文革、雷勇、宁桂英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刑事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4月11日分6次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303355.34元。本案侦查办案机关宁乡县公安局在侦办本案过程中扣押的被执行人刘磊违法所得19200元,雷勇违法所得108000元,赵东伟违法所得3360元,张载敏违法所得50000元,刘玉涛违法所得7100元,李腾飞违法所得45300元,未向本院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宁乡县公安分局致函,要求将上述款项或收缴国库凭证移送本院,该局未复函。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运清审 判 员 蔡旭辉代理审判员 杨子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